分公司簽署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一、分公司簽署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民法典對於何爲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覈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覈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根據上述規定,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其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據《公司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覈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檔案,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複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在近幾年中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創立分公司以及子公司,那麼分公司也是會根據實際情況申請企業法人資格,在確定分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時要確定分公司是否申請了營業執照,當分公司申請了營業執照後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可以簽訂合同;如果分公司沒有申請營業執照就可以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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