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出資執行追加受讓股東責任變化嗎
一、認繳出資執行追加受讓股東責任變化嗎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所認購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二、股權轉讓後,原股東是否對轉讓後的出資額承擔責任?
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如果股東已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了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轉讓後其股東身份不再擁有,其出資義務也就應由受讓方承擔。所以,原股東只對轉讓前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股權轉讓後,由受讓人繼續承當出資義務。
這樣做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我國《公司法》奉行資本確定的原則,要求註冊資本確定而維繫不變。出資義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股東之間透過發起人協議或公司章程展示的約定義務,股東之間的約定義務不能排除法定的出資義務。
2、從《合同法》的角度看,未出資的股東對公司負有的債務,也是一種對公司債權人負有的債務。當未出資股東轉讓股權(將出資視爲債務),債務人發生變化,就形成債務轉讓,而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包括公司債權人的同意,否則轉讓無效。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規定,在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作爲出資的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應在不實和抽逃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當被執行人有能力清償債務時,可以不追加,也沒有必要追加出資者爲被執行人。
綜上所述,在股東認繳這個流程執行之後,這個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轉讓之後就不會對該部分股權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在認繳前的出資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也是爲了維護原有股東的合法權益,體現公司中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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