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一、清算程序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清算程序的發生是從清算組成立開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因以下情形解散後的十五天內,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主要程序
(一)成立清算組。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登記債權。債權人申報期債券,應當說明債券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四)制定清算方案,財產處理應依下列順序安排:第一順序,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第二順序,按第一順序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一順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五)確定並實施清算方案。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後,清算組即可按清算方案執行。
(六)清算報告。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
(七)註銷登記並公告。清算結束,應將經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確認檔案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解散時,爲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公司除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須經過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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