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明股東和隱名股東區別是什麼?
一、顯明股東和隱名股東區別是什麼?
隱名股東是指爲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爲他人的出資人。
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出資、登記的一方當事人。
對於法律實務中對於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認定的問題,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實際出資;二是不存在規避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利用國家對某些特殊羣體的優惠政策,規避法律對主體的限制等。
《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隱名股東的身份該怎麼認定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爲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爲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爲
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外國自然人不得成爲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在司法實踐中,對隱名股東的認定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研究透過後方可執行,由於隱名股東具有很大的自由性,且一般情況下需要樹相關事項負責,所以在對相關問題進行認定時,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
股東其實就是公司的出資人,是公司資本的來源,股東還分爲顯名和隱名,對於隱名股東其實是沒有真實的身份權利的,不可以獲得公司的利潤分配,但是確實是實際出資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要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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