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般事項是否有規定
實際上在公司當中的一些一般事項處理的時候,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都是有權利自行處置的。除了公司的重大事項是需要經過股東的表決權的,其他的一般事項是沒有必要大動干戈的召開股東大會的。但是生活當中有些人對於公司法一般事項是否有規定,還是存在一些疑惑的。
一、公司法一般事項是否有規定?
我國的公司法當中,只對公司一些重大事項作出了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事項。
重大事項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爲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公司法重大資產處置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處置重大資產的行爲,是指公司處分相對於公司資產總額而言佔相當比例,且對公司主要經營活動構成重大影響的資產行爲。重大資產處置行爲與營業轉讓聯繫極爲密切,但並不完全等同於營業轉讓。
《公司法》第75條只是將主要財產轉讓作爲異議股東向公司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的場合之一,而此處未解釋何爲主要財產。
第105條規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這裏也未對重大資產作出解釋,只是強調本法有規定的或者公司章程自己定義的,便構成重大資產轉讓。但是針對上市公司,無論是《公司法》、《證券法》還是中國證監會和兩個交易所,都很關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轉讓行爲。《公司法》第122條既未從質的方面,也未從量的方面定義重大資產,僅僅是強調上市公司如果在一年內買賣重大資產的總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時,只有股東大會有權作出決議,而且該決議必須經特別多數表決權透過。
結合上文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在我國的公司法一般事項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可是我國的公司法當中對於公司的重大事項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所以一般除了公司的重大事項以外,其他的都是一般事項。和一般事項不同的是涉及到公司的重大事項,是必須要經過股東大會同意以後纔可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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