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兼併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我國的經濟在近幾十年以來突飛猛漲,如今我國的經濟已經在世界位於前列,國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公司企業的貢獻,而一個公司在發展壯大的過程中會出現兼併的情形,主要目的是來完成公司轉型等讓公司合理發展,那公司法兼併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企業兼併
第三十條企業兼併協議自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兼併協議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准的,企業兼併協議不生效。但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併協議有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吸收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併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企業進行吸收合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併後,債權人就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併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併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併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企業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企業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兼併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併後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並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以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承擔。
公司在發展過程中未出現很多的問題障礙,爲了能讓公司不再繼續損失造成更多人員利益損失就會透過合併或者兼併來保證大多數的利益不受損失,同時也爲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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