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公司法人免責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由於我國的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的法人可以是企業以外的人員,所以很多人在選擇企業法人的時候,會選擇社會中的其他人,或者是自己的親朋好友來擔任。同時爲了能夠讓這些人完全放心,會簽訂法人免責協議,也就是說在工商局掛個名就可以了。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合夥公司法人免責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合夥公司法人免責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無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爲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公司法人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爲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況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擔責任:
(一)因經營過錯而需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因爲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本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那麼,法人可向該法定代表人追償。這也是最爲常見的法定代表人責任。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的(即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理情形的),該合同有效,但如果因此給本單位法人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任
公司、企業出於管理考慮,有時會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更進一步地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如果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相應合同義務時,公司、企業可以基於民法典相應規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違約責任。
(三)侵權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與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單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財產,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四)股東責任
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股東,作爲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時,以下法律責任較爲常見:
法定代表人作爲公司股東,如果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如果法定代表人作爲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類似的,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爲公司唯一股東,當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時,其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或股份公司發起人時需承擔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一旦出資人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時,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需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或按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法人免責協議雖然說在公司內部是有用的,但是在法律上是不承認的。如果公司真的發生了什麼事的話,身爲公司法人在特定情況下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因爲大家要知道,我國公司法既然要求等級公司法人,不是僅僅要求掛一個名就可以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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