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股票除權日是什麼意思?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對於股票還是比較瞭解的,但是大家通常所理解的股票都是一種投資理財的方式,也就是購買一些公司的股票,用以增加自己的資金。實際上,股票在我國還存在着股票除權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在我國股票除權日是什麼意思?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一、在我國股票除權日是什麼意思
股票除權是由於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業實際價值(每股淨資產)有所減少,需要在發生該事實之後從股票市場價格中剔除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爲。 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給股東,也就是公司的盈餘轉爲增資時,或進行配股時,就要對股價進行除權。上市公司將盈餘以現金分配給股東,股價就要除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章 受理和管轄
第一條 因行使票據權利或者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依照票據法第十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據未轉讓時的基礎關係違法、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持票人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爲由,要求返還票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依照票據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匯票、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後,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以背書人爲被告行使追索權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四條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纔可以行使追索權。
第五條 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即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具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請求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支付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所列金額和費用的權利。
第六條 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爲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託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爲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第七條 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第二章 票據保全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票據糾紛案件時,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經當事人申請並提供擔保,可以依法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一)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二)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三)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四)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於貼現的票據;
(五)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於質押的票據;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第三章 舉證責任
第九條 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依照票據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持票人有責任提供訴爭票據。該票據的出票、承兌、交付、背書轉讓涉嫌欺詐、偷盜、脅迫、恐嚇、暴力等非法行爲的,持票人對持票的合法性應當負責舉證。
第十條 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與其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合併審理票據關係和基礎關係的,持票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約定義務。
第十一條 付款人或者承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產裁定書或者能夠證明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破產的其他證據。
第十二條 在票據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票據當事人應當在一審人民法院法庭辯論結束以前提供證據。因客觀原因不能在上述舉證期限以內提供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隱匿票據、故意有證不舉,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後果。
首先小編要告訴大家的是,股票除權指的是需要將相關的股票的利息剔除出去,主要是因爲這些股票由於某種因素所導致代表的企業的實際資本有所減少。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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