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繼承人能否直接繼承顯名股東名下的股權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大部分人認爲隱名股東享有的“股權”性質上是公司股權收益請求權。因隱名股東不被顯名化,故其無法也不可能享有顯名股東應享有的管理公司的權利、公司重大事項的決議權以及公
司法、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益。因此,隱名股東享有的僅剩公司的分紅權,即公司股權收益請求權,而且該請求權行使對象只能是顯名股東,而不是公司。
在明確了上述概念後,關於隱名股東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目前存在合同無效、效力待定、有效的三種意見。
1、合同無效的觀點。
持有該觀點的人認爲,隱名股東股權轉讓合同未經其他股東的同意,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該觀點咋一看,似乎很有依據,其實不然。
2、合同效力待定的觀點。
持有該觀點的人認爲,股權轉讓合同在經其他股東同意前,效力處於待定狀態。該觀點的前提也是將隱名股東的股權看作是公司法
下股權。但該觀點較無效觀點更爲科學的一點,在於其認爲效力並非必然無效。而是,股權轉讓未必侵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未必會行使優先購買權。
應給予合同一方履行合同的期間,若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轉讓有效;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則合同因無法履行而無效或應予解除。
3、合同有效。
持有該觀點的人認爲,隱名股東的股權轉讓僅是發生在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約定,並非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利益,也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是有效的。
只有顯名股東的股權轉讓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而如上所言,隱名股東的股權非法律意義上的股權,自然股權轉讓合同也不應適用公司法規定了。
那適用什麼法律?當然是《合同法》與《民法通則》了。因爲,該“股權”性質爲收益請求權,實質上屬於債權,適用債權的轉讓。因此,該“股權”轉讓自然是有 效的。
此外,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係屬於“信託”關係。但因我國信託立法尚處於初步狀態,雖然
《信託法》已出臺,而相關理論與配套法律並未跟上,將兩者關係貿然定爲信託關係,不利於保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以普通債的關係更爲符合實際。當然,信託實質上也是屬於債。
關於法院如何認定有限公司隱名股東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的問題,在當下的法律方面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以現在的法律來看,隱名股東的股權非法律意義上的股權,自然股權轉讓協議也不應適用公司法規定,該股權實質上屬於債權,其轉讓應該算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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