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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不一致以哪個爲準

股權2.33W

一、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不一致以哪個爲準?

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不一致以哪個爲準

以工商登記爲準,股東名冊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股東名冊只對內部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登記對抗主義原則,公司登記機關的資料具有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時,應以工商局登記的股東資訊爲準,這樣是爲了保護善意第三人,保證交易安全。

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股東名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1、在與公司的關係上,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爲公司股東。此即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爲股東的人,無須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也沒有必要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僅憑股東名冊記載本身就可主張自己爲股東。公司也沒有義務查證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僅向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名義上的股東履行各種義務即可。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是股東名冊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兩大法系國家普遍認可這種效力。

2、股東名冊具有對抗效力。即使具備適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讓股份,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各國公司法一般都明確規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

3、股東名冊具有免責效力。由於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東發出會議通知、分配紅利、分配剩餘財產、確認表決權、確認新股認購權,即使該形式上的股東並非實質上的股東,公司也是被免責的。

三、股東權利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查閱、複製權】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爲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東名冊跟工商登記不一致的這種狀況,一般是因爲公司存在隱名股東,隱名股東一般不會在工商局登記,雖然法律制度沒有絕對禁止隱名股東,但透過法律規定來看,不在工商局登記是有很大法律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