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能否享有股東權益
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註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爲掛名股東。掛名股東僅滿足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資訊上顯名的形式要件,但不滿足出資的實質要件,也不滿足參與公司決策、分紅、行使股東權利、簽署各類檔案的表象特徵。在認定掛名股東的情形下,實際出資人擁有真正的股東資格,有權處分相應的股權。但是,掛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的,實際出資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爲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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