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有哪些知情權?
第一,所謂知情權,就是業主瞭解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基礎。業主作爲建築物區域所有人,應當對小區內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要求查閱、公佈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且確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掌握的情況和資料。
業主知情權具有一定限制範圍,即業主申請公開的事項一定是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公司實際掌握的情況,若是業主申請查閱的資訊客觀不存在,或者認爲業主委員會提供的賬目收支明細存在錯誤,要求提供原始發票的,往往不會被支援。
第二,關於業主能否提起知情權訴訟。最高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業主有權請求。所以,該案中被告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原告孫某某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抗辯不能被法院支援,即業主孫某某有權提起知情權訴訟。
第三,關於車位及財務收支。小區共有停車位,即規劃區外的車位,雖由物業公司代管,但歸屬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對於小區共有部分停車費的收支分配及停車位處分情況享有知情權。小區財務收支與小區業主具體利益息息相關,業委會應予公佈。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門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爲維護建築物的長期安全使用而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業主拒絕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並以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業主請求公佈、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一般來說,業主在購買的時候,業主會購買一定的公攤面積,或者是公有面積。這些公有面積透過協定一般是交給物業公司或者是業主大會來進行管理,而業主對這些管理是有知情權的,物業公司應定期告知業主其相關部分的管理內容,並且及時向業主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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