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不動產執行
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簡稱不動產證,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爲準。
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實施,此後城市居民的“房產證”,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產權證將陸續換髮成“不動產證”,這具標誌着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落地。
不動產權證和現在的房產證相比,不動產權證產權內容更詳細,但就權利人的實質影響而言,不動產登記證明只是房產證、國土證等不動產統一後的新證明,舊的房產證並非一定要換“新證”。不動產登記機構堅持“不變不換”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逐步更換爲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爲。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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