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後雖未經質監站驗收,開發商不構成逾期交付?
交房後雖未經質監站驗收,開發商不構成逾期交付?
案情簡介:
2013年1月,李某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交房日期在2012年年底前,將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質監站五大責任主體聯合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2013年2月,商品房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驗收合格。2016年,李某訴請開發公司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法院認爲:
雙方約定交房期限在簽訂合同之前,屬於自始履行不能的約定,事實上不可能履行,故該約定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應視爲雙方對交房期限約定不明,涉案房屋於2013年經驗收合格,且李某已收到房屋鑰匙,故李某於2016年向法院起訴開發公司逾期交房違約已超過訴訟時效,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住建部關於《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規定的五大責任主體均不包括質監站。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條、第16條、第46條、第49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2013年,開發公司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驗收,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即是驗收合格時間。但在五大責任主體驗收合格後,需等候質監站驗收、備案,質監站驗收、備案在本案中並不影響雙方約定的經五大責任主體驗收合格後交房行爲成立,在交房後作出亦不影響房屋交接和使用,亦未對雙方合同目的實現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亦未給李某造成實際損失,故雙方約定的五大責任主體指的是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五家單位,不包括質監站。
本案中,開發公司已履行了作爲建設單位的驗收義務。未經質監站驗收的房屋,購買人有權拒絕接受;存在質量問題的可選擇侵權或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利救濟,但不能以此爲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責任。判決駁回李某訴請。
實務要點:
經五大責任主體驗收合格後,購買人如期接收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鑰匙併入住,雖交付時未經質監站驗收,但開發商交房後按法定程序取得質監合格證明,並不存在房屋質量問題。購買人僅以未經質監站驗收的瑕疵交付向開發商主張逾期交付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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