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解釋新增申請批准延長審限的規定
2021年新刑事訴訟法解釋210條,對2012年刑訴法解釋173條作了修改:
2012年刑訴法解釋173條規定:申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層報。有權決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因特殊情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2021年新刑訴法解釋對此做了修改,新刑訴法解釋210條規定: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長審理期限一次,期限爲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申請批准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層報,有權決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以前作出決定。因特殊情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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