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朋友圈曝光丈夫出軌,這構成名譽侵權嗎?
妻子在朋友圈曝光丈夫出軌,這構成名譽侵權嗎?
妻子在朋友圈散步丈夫出軌的消息,丈夫發現後,找到妻子要求其刪除,認爲給他的工作、生活、名譽,帶來嚴重不良影響,於是以侵犯名譽權爲由,要求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所以本案中關於妻子在社交平臺上發佈涉及丈夫個人隱私資訊的行爲是否構成對丈夫的名譽侵權呢?
從立法規定來看,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丈夫享有名譽權等基本權利。
但本案中,妻子將丈夫婚外情的事實發布在朋友圈和當地論壇上,其是在勸說無效下對已發生事實的一種客觀描述,發佈的是真實存在的資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撰寫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參照這一法律適用問題,故妻子如實反映事實的行爲不構成名譽侵權。
從名譽侵權的實質要件來看,若不構成侵權,首先要求發佈資訊者的主觀目的是善意的。妻子發佈涉丈夫的隱私資訊,是出於婚姻維權的需要,追求的是合法利益且有利於弘揚正確的核心價值觀,因此其主觀並非惡意。
此外,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方式有侮辱、誹謗等。侮辱是指用語言或暴力,公然貶損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誹謗則是指捏造某些虛假的事實向第三人散佈,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散佈爲其特徵。
而本案中,妻子既沒有虛構事實散佈,更沒有用極端字眼惡意侮辱丈夫,造成丈夫的社會名譽降低,因此妻子的行爲沒有侵害丈夫的名譽。
從本案事實來看,起因是丈夫婚內出軌且不思悔改,妻子迫於無奈纔將丈夫的私事公之於衆,公佈平臺僅限朋友圈和當地論壇網站,而後又及時刪除,故影響時間和範圍均有限,未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
若丈夫堅持認爲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所受的社會評價降低,而不是僅憑自己的主觀感受來認定。另外,認定妻子的行爲不構成名譽侵權,不僅能夠給有錯在先的丈夫施加一定的壓力,還能夠警示社會上潛在的行爲人引以爲戒,從而樹立正確的裁判價值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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