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發朋友圈著作權侵權嗎?
一、個人轉發朋友圈著作權侵權嗎?
如果轉發朋友圈沒有涉及到商用,就不會涉及到著作權侵權。在“朋友圈”發表他人作品,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中的發表權、署名權、複製權、資訊網絡傳播權等。這裏主要探討資訊網絡傳播權。
資訊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從字面上看“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會使人誤解爲可以選擇世界上任何一個角落及任何一個時間。這是按文義很容易想到的一種理解,但是其沒有準確把握資訊網絡傳播權的本質。
由於每個人朋友圈的隱私權限不同,會導致討論的問題不同。如果隱私設定中允許陌生人檢視十張照片。那麼發佈的內容可能會在較長的一段時間,非常多的人可以檢視,這種範圍已大到沒有討論的必要了,肯定符合“公衆”要件。這裏再指明一點,法律並不要求實際上有多少人檢視,只要作品處於被可檢視的狀態就可以了。比如把他人文章發在博客上,顯示瀏覽的人即使是0,也是構成資訊網絡傳播權侵權的。
二、哪些情況下屬於理使用他人著作權?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1)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這裏又涉及到“個人”的概念,這是與“公衆”概念相對應的,前面就“公衆”概念作出了探討,那麼“個人”概念就明瞭,不再重複。一般人的朋友圈構成公衆,那麼本條已經沒有適用的餘地。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並沒有必要將他人作品發佈於自己的“朋友圈”,瀏覽就可以完成個人學習、研究、欣賞的目的。
(2)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這個條款有多項要求,目的上要求“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引用比例要“適當”,而且所發表的內容要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其中“適當”也沒有固定標準,是立法留給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對於長篇的文章,全文引用自然不會構成“適當”。對於短篇的詩作,全文引用並不會當然說“不適當”,要結合評論的內容,進行綜合確定。因此,雖然添加評論,也是有可能有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的風險的。
所以如果是個人想要轉發朋友圈,但是沒有涉及到任何商用的問題,就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著作權侵權主要就是涉及到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如果隨意轉發他人的作品卻進行了商業用途,而且獲得了一筆收益,這時候這筆收益應該是屬於原著作權人的,但由於是轉發的,所以沒有把收益交給原著作權人,就涉及到著作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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