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分割後,一方後悔的該怎麼辦?
生活中,夫妻結婚後由於雙方性格、習慣等產生分歧,隨着時間的消逝,夫妻之間的感情越來越淡化,當無法再維護經營這段感情時,雙方就只能選擇以離婚的方式來結束這段不幸的婚姻,離婚後,夫妻之間得財產分割是最大的糾紛之一,夫妻雙方經過協商之後,自願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明確約定財產分割等問題,那麼,離婚後,一方對於財產分割反悔的,應該怎麼辦?
離婚後,一方對財產分割反悔的,雙方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一般來說,結婚後,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意義。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民政局申請離婚。民政局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自願的情況下籤訂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雙方也按照協議拿到屬於自己的財產,離婚成功後,如果一方對財產分割結果不滿意,反悔了,可以去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法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受理一方的訴訟請求。
還有一種情況,離婚後一方也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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