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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法院多長時間審結

法律2.33W
合同糾紛法院多長時間審結
合同糾紛法院多長時間審結
法院對審理合同糾紛民事案件的時間長短,要依據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程序而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也就是說一般爲6個月,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上級法院批准還可延長,且沒有期限。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一審後,如果不服判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限爲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對裁定的上訴,審理期限爲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