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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筆錄屬於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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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筆錄屬於什麼證據
詢問筆錄屬於什麼證據

調查筆錄因調查對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證據屬性。公安機關針對民事訴訟案外人所作的調查筆錄系他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該案外人應爲訴訟中的證人,對應的筆錄就證據屬性而言應爲證人證言,不屬公文書。除非有《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的情形,否則該他人必須出庭作證。如筆錄系針對當事人製作,則就其內容可分爲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案件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因《民事訴訟法》將當事人陳述作爲單獨的證據種類,故在公安筆錄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既不屬證人證言,也不屬當事人陳述(須針對法院所作的案件事實的陳述),故調查筆錄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能作爲證據使用。但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承認,屬於自認,但因該承認系但是人在訴訟外所爲,不能將其等同於訴訟中的自認。當然,經過法院的審查判斷後,亦可將該類承認作爲證據予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