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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行爲保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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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行爲保全的規定
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立案審理後,可能會出於某些原因導致訴訟沒有辦法正常進行,使得訴訟中止的情況發生。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