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三種不起訴國家賠償

法律3.08W
三種不起訴國家賠償
三種不起訴國家賠償是都要進行賠償嗎
刑事賠償 賠償範圍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