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行爲表示
非法拘禁有哪些行爲方式
(一)關於“拘禁”。所謂“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關押起來,其側重於對被害人的關押、扣押。具體來講,是指使將被害人關押於一定的場所,從而剝奪其行動自由。此處一定的場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區劃、包圍了的處所。此處的拘禁並不只限於有形的、物理的強制方法,採取無形的、心理的方法,諸如脅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樣亦屬於拘禁行爲。從行爲樣態來看,拘禁行爲大多表現爲積極作爲的方式,如捆綁、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爲的方式實施。
(二)關於“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諸如逮捕、綁架、辦所謂封閉式的“學習班”以及所謂“隔離審查”、“監護審查”等。筆者認爲,從純客觀行爲意義上來講,綁架仍可作爲非法拘禁罪的行爲方式。例如,爲索取債務而捆綁債務人的,也應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關於“非法剝奪人身自由”。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爲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爲,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拘禁行爲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而這恰好就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當然,對於這樣的行爲也是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纔會被認定爲非法拘禁罪,之後按照《刑法》中事先做出的量刑標準,同時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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