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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爲精神病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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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爲精神病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一方爲精神病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可以離婚,法律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可以分爲三種情況,分別是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之一的,不論結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