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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離婚財產怎麼判

法律2.67W
雙方離婚財產怎麼判
雙方離婚財產怎麼判

1、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而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2、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


(6)企業以“買斷工齡”方式安排未達到退休年齡職工提前退休而給予的一次性生活補償費用,由於該費用主要用於維持職工自提前退休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生活,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應作爲其個人財產。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用於家庭生活消費的部分,不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