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醫療糾紛的定義
法律1.55W
醫療糾紛是什麼,有什麼定義解釋?
醫療糾紛指因醫療發生的糾紛。狹義的醫療糾紛往往指醫療民事糾紛,即醫療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醫療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醫療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醫療侵權糾紛是指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爲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有人認爲: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產生分歧的爭議,病人和家屬認爲醫務人員診療上有失誤,而需追究責任或賠償。但經查實醫務人員的診療工作實際上並無原則性錯誤,而只是在服務態度上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點和錯誤;或由於家屬不明醫療真相;或由於家屬另有需求以致糾纏不休等情況,這種情況才屬於醫療糾紛的真正含義。還有人認爲病人或家屬對診療工作不滿,認爲病人出現傷殘或死亡系由於醫務人員診療失誤引起,要求追究責任與賠償,而向衛生行政領導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案件,在未查明事實真相之前,統稱爲醫療糾紛。另外還有人認爲: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患之間的)因患者對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不滿意,與醫方發生的爭執。 實際上醫療糾紛不僅僅是“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而且還有其他因素。有時,發生分歧的是醫生的醫療處置本身,或者是醫生實施醫療處置和方式。這種處置可能並沒有產生不良後果,甚至尚未產生任何後果,只是患者認爲這種處置無法接受,或是認爲實施這種處置未能先徵求自己的意見。患者缺乏醫學知識。例如一些醫生在爲病人檢查身體時(尤其是在爲女病人檢查身體時),病人解衣暴露了身體的隱蔽部位,此時醫生應當設定屏風加以遮擋,但醫生未這樣做,從而引起病人的不滿,並由此引起爭執。因此,說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是不全面的。 另外,醫療糾紛是一種爭執,有時爭執的內容就是“責任”本身,當事人要求的只是確定責任,只是確定責任,而不是追究責任。例如,有些醫院發生醫療事故後,希望與病人和解,多賠些錢,實行“私了”的辦法,不定爲事故。以免對醫院聲譽有影響。而醫療事故的受害者卻不領情,堅持要求明確醫療事故鑑定結果,要求“定爲事故”,而並不要求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因此,說醫療糾紛僅僅是“當事人要求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是不確切的。 以上是醫療糾紛是什麼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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