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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動犯和行爲犯的不同是什麼,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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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動犯和行爲犯的不同是什麼,怎麼規定
舉動犯和行爲犯的不同是什麼,怎麼規定
行爲犯與舉動犯的區別:
一,二者的概念不同。行爲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爲的完成作爲既遂標誌的犯罪。舉動犯,也稱即時犯,
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爲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爲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二,二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舉動犯的既遂以行爲人一着手實行犯罪爲標誌;而行爲犯只有當實行行爲達到一定程度時,才過渡到既遂狀態。
三,二者在行爲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爲犯的行爲有一個實行過程,強調犯罪人的行爲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爲行爲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
如果行爲人的行爲未能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那麼應成立未遂。而舉動犯強調的是短暫的、即時的行爲,無未遂存在的時間與空間,例如誣告陷害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