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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院受理的申請

法律1.1W
破產法院受理的申請
企業申請破產法院受理
 (一)將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面通知破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在法院公告欄張貼企業破產受理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寫明:破產申請受理時間、債務人名稱,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申報債權的法律後果、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

(二)在債務人企業發佈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擅自處理企業的帳冊、文書、資料、印章,不得隱匿、私分、轉讓、出售企業財產;

(三)通知債務人立即停止清償債務,非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支付任何費用;

(四)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債務人的結算活動,並不得扣劃債務人款項抵扣債務。但經人民法院依法許可的除外。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企業破產案件後,企業申請破產法院受理 應當通知債務人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會計報表、債權債務清冊、企業資產清冊以及人民法院認爲應當提交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