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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186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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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186條釋義
您好,想了解對於擔保法第41條的釋義是什麼?
您好,擔保法第41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相關解釋請您參考下文。 【釋義】本條是關於抵押物登記的規定。財產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爲,法律除要求設立抵押權要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外,還要求對某些財產抵押要辦理抵押物登記,不經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需要進行登記的抵押物爲:(1)土地使用權;(2)房屋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3)林木;(4)航空器、船舶、車輛;(5)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