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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37條

法律1.94W
擔保法第37條
《擔保法》第40條
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對流押有約定:訂立抵押合同時第40條法條內容。釋義,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而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將抵押物變價後滿足自己的債權。流押是指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爲債權人所有,抵押權人不能於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直接獲得抵押物所有權,則此項約定爲無效,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抵押:本條是對禁止流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