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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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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對外效力
對外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1、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代表權責條款


合同中應該規定,發包人須將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及時通知承包人,監理工程師是發包人的代理人,在監理工程師中選定監理工程師 代表負責監督工程施工和處理履約中出現的問題。


2、工程承包的轉讓和分包條款


合同一般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將全部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權益轉讓給第三者。經發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對全部工程負責。


3、承包人一般義務條款


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該負責工程項目的全部設計和施工,並無償提供爲施工所必備的勞務、材料、機器設備及管理知識。


4、特殊自然條件和人爲障礙條款


工程承包合同,一般來說履行合同時間較長,在履行合同中,可能會由於特殊自然條件和人爲原因給工程的施工帶來困難,必須採取 一定的措施才能排除,例如,增加施工機械設備、勞動力、材料等, 這樣就要增加承包費用或推遲工程進度。以上問題須經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的代表確認,發包人才能償付額外增加的費用或同意工程 延期。


5、竣工和推遲竣工條款


合同中規定竣工時間和標準,工程完成後承包人經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驗收無誤後發給竣工證明,標誌着工程項目已全部竣工。如果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工程變更、自然條件變化、人爲障礙使工程延誤,承包人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可以延長工程的竣工期限。


6、專利權和專有技術條款


承包人或分包人須向發包人提供專利和專有技術,並承擔被第三方控告合同範圍內專利權爲非法、以及專利權被第三方侵犯時的責任; 承包人提供的專有技術,雙方應訂立保密條款。


7、維修條款


合同中的維修條款是說明維修期限和維修費用的負擔問題。維修期限一般是從竣工證書籤發之日起計算,一般土木工程維修期爲十二 個月。在維修期內,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缺陷進行維修、返工或彌補等。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於承包人的疏忽造成,由承包人負擔由此而引起的費用。如果由於其他原因造成,由發包人負擔費用。


8、工程變更條款


合同簽訂後,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有權改變合同中規定的工程項 目,承包人應按變更後的工程項目要求進行施工。因工程變更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在合同的總價中予以調整,工期也要相應改變。


9、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一般規定在合同條件的“特殊條件“之中,主要包括:


(1)預付款: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承包人一部分預付款,預付款金額一般是合同總價的5-15%以便承包人購置機械設備和採購材料等。


(2)臨時結算:發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發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額應扣除承包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額的5- 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計金額達到合同總價款的5%時,就不再扣留,承包人交付的保留金應在工程竣工和維修期滿後全部退還給承包人。


(3)支付期限:一般規定,在監理工程師簽發給結算單之日起 十五至三十天以內,發包人要向承包人付清費用。


(4)遲付加息:如果發包人不按規定付款,應按工程項目所在國中央銀行放款利率加息。 後結算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發包人付清全部價款。


10 、違約懲罰條款


合同項下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違約的行爲,針對各方違約的情況,分別訂立違約懲罰條款。


(1)對承包人違約的懲罰:承包人凡是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而 轉讓和分包承包工程;承包人凡是無正當理由不按時開工;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標準準備材料;承包人不聽從監理工程師的正當警告;承包人忽視工程質量等,均屬承包人的違約行爲。對此,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沒收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或者採取其他必要的懲罰措施。


(2)對發包人違約的懲罰。


凡是以下情況即構成發包人違約:未向承包人按時支付費用;干擾、阻礙或拒絕向承包人簽發付款證明;無正當理由中途決定停工,故意製造事端,挑剔和責難承包人等等。


對於發包人的違約行爲承包人有權終止合同,發包人須賠償承包人因準備開工或施工中所有費用的支出和機器設備折舊費用,運輸費用等。


除上述合同條款外,還要訂立仲裁條款,特殊風險條款等。


簡單一點理解,對外工程承包就是指我國境內的企業或者是其他承包單位,承包境外的一些建設工程。這一點體現了我國建築工程行業發展的領先技術,也是對我國建築工程修建技術領域的高度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