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票據法律適用法的特點有哪些

法律2.61W
票據法律適用法的特點有哪些
票據法特點

1、票據法具有強行性


由於票據具有較強的流通性,不僅涉及直接進行票據授受的特定當事人,而且涉及經票據流通間接取得票據而加入票據關係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據關係的設定、變更或消滅,均以法律的規定爲行爲準則,票據的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加以變更,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般也不承認當事人約定的優先效力。票據法首先規定了票據只有三種——匯票、本票和支票,除此之外,任何銀行、單位和個人不得創設新的票據形式;其次,票據是嚴格的要式證券,票據行爲也是嚴格的要式行爲。違反法定方式的票據及票據行爲一律無效。


2、票據法具有技術性


票據是作爲金錢支付和運用手段而創造出來的,必須具有嚴密而精巧的技術解決方法。票據法中的許多規定,如票據形式的嚴格規定、關於票據行爲無因性的規定、背書連續的規定、抗辯切斷的規定以及付款責任的規定等,都是爲了保證票據使用的安全、確保票據的流通和付款,從方便合理的角度出發,由立法者專門設計出來的,而不是基於一般的道德理念,或者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則而規定的。就這一點來說,票據法類似於交通法規,具有較強的技術性。


3、票據法具有國際統一性


票據的產生,就始於國際貿易。而國際貿易的不斷擴大,更使得各國間票據法的統一成爲一種需要。目前,不少國家的票據法正逐步趨於統一,國際社會也在謀求票據法的統一。


國際票據法的統一先後經歷了海牙統一票據法、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和聯合國統一票據法三個發展階段。最具代表意義、影響最大的是1930年和1931年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包括《統一票據匯票本票法公約》、《解決匯票本票法律衝突公約》、《匯票本票印花稅法公約》、《統一支票法公約》、《解決支票法律衝突公約》、《支票印花稅法公約》。這些公約是相互獨立的,各國可分別加入。


1988年,聯合國第43次大會上透過的《匯票本票公約》,考慮了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和英美票據法的差異,但並不試圖加以調和。而僅着眼於解決國際貿易中匯票、本票使用上的不便,其適用範圍僅限於“作爲國際貿易結算手段”而使用的“國際票據”,並且該票據也不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而是由出票人或者承兌人選擇是否適用。


可見,我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是籤空頭支票或者在銀行預留的簽章根本就不符合的這些支票,雖然說當事人的這種做法也不是爲了招搖撞騙的,但是這種做法卻仍然違背了我國的票據管理法,因此會對當事人進行適當的行政處罰,一般都是按照票據金額的5%,但是最低的罰款金額是在一千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