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個人檢討
法律2.53W
個人醫療事故鑑定流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如下: 委託: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受理: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覈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爲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組織鑑定: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再次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 發生醫療糾紛後,經行政調解行調解未能解決者,醫患雙方都有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其程序如下: 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鑑定的理由。 提出申請鑑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收費標準(根據粵價函[1996]385號)爲:縣(區)級鑑定每例600元,地方級鑑定每例1200元,省級鑑定每例1800元。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聽證、取證。發生病員死亡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因或雙方對死因有爭議者,應請法醫進行屍體解剖,費用由申請鑑定方負責。 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鑑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爲最終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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