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工傷保險再次鑑定申請時間

法律2.72W
工傷保險再次鑑定申請時間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爲1年。超過該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此時造成的損害可能自擔風險。


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法律仍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爲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存在上述情形時,期限被中斷,當事項消失後,纔會繼續計算。


但這並不意味着就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可以選擇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可惜的是,人身損害賠償也受1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工傷認定申請因超過申請期限不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侵權賠償訴訟超過訴訟期限一般也不會被法院受理。


我們知道獲得雙賠是建立在此次的工傷是由第三方侵權造成的,我們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機構爲我們撥付相關的賠償款,在完了以後還能夠要求交通事故當中的肇事者對我們進行一系列的賠償的,但是想要獲得雙重賠償,肯定前期自己付出的維權的代價也比較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