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活動投標書是否是要約
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經營項目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爲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涌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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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活動投標書是要約嗎
投標書是要約嗎?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爲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
1、要約與要約邀請、承諾的區別?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爲。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爲;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檔案爲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4)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承諾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
2、在招投標中,要約、要約邀請、承諾分別代表什麼?
招標是要約邀請行爲,投標是要約行爲。承諾,是指受要約人的一方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確定中標人。
3、要約功能: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瞭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4、投標書是要約嗎?
根據以上定義,結合投標書的法律特徵,投標書是要約。
探索了要約、要約邀請以及承諾的本質區別,我們會發現投標書屬於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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