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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遺囑和變更遺囑有什麼效力

法律2.53W
撤銷遺囑和變更遺囑有什麼效力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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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變更和撤銷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就是說,遺囑人可以透過公證遺囑的方式來變更或撤銷之前所立的各種形式的遺囑,而且公證遺囑只能透過立新的公證遺囑來變更或撤銷。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一定非要透過公證遺囑來變更或撤銷,但也要注意內容完整。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和見證人簽名;錄音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纔是有效的,危及情況解除後,有條件透過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自然也不能達到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