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仲裁條款,而提出管轄權異議
什麼時候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
仲裁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透過上面的介紹,小編相信你對於在現實生活中,仲裁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的問題有了相關了解,當您遇到關於管轄權異議這類問題時,首先應該明確提出時間,以免在時間上出差錯,導致訴訟失敗。針對以上問題,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諮詢律師,更多法律知識可以諮詢律師365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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