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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的管轄法院是應該怎麼規定的

法律3.29W
涉外離婚的管轄法院是應該怎麼規定的
涉外離婚的管轄法院是應該怎麼規定的
涉外離婚的管轄法院是如何規定的
1.涉外離婚案件,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爲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涉外離婚案件,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爲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但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雙方的所屬國是否承認第三國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不承認的,最好不要在中國 辦理離婚,雙方國家都承認的情況下,可以在中國 辦理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