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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六十條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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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六十條第三人
被保險人應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被保險人依法需要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下,第三人一旦提出請求,保險事故即確定發生。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依賴於事後的認定,只有事後認定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才能推知保險事故先前即已發生。


一般情形下,也只有在被保險人依法需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事實得到確認的情形下,纔有可能去認定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已經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