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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等級

法律1.34W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等級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等級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爲一般質量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b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爲嚴重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b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c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爲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範疇.
a工程倒塌或報廢;
b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c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爲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於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後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於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臺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爲以下四級: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爲一級;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爲二級;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爲三級;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爲四級.
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發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爲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