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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工緻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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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工緻人損害賠償
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如何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就本案而言,1、如果施工方設有明顯的標誌和採取了安全措施,可以減輕責任,反之要承擔侵權責任的。2、傷者方存在問題的:電動車不能載成年人、是否是正常行駛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