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合理使用有哪些問題
合理使用肖像權的行爲
(1)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的肖像,使觀衆、讀者瞭解、認識事實真相等符合社會公衆利益的行爲不構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權(如報道政治活動時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聞報道的內容失實或者不當,有可能構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譽權或隱私權,也不會構成侵害肖像權。
(2)國家機關爲執行公務或爲國家利益舉辦特定活動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機關在通緝令中使用被通緝者的肖像;國家在建國50週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爲記載或宣傳特定公衆活動使用參與者的肖像。因爲公民參與此類活動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處分了自己的肖像權,對其肖像在此活動中加以使用,不構成侵權。
(4)、基於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爲醫學試驗、法醫學教學在課堂上向學員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醫鑑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 像權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爲肖像權人具備某種特殊技能所做的廣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尋人啓事中使用失蹤人的肖像等。
是一種授權合同,在簽署合同之後,就可以按照規定,在一定的時間之內,享有他人肖像的使用權,在此期間,對於那些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是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此時民事主體,也不能請求得到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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