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日常生活
法律1.82W
民法上的債與日常生活中所講的債有何不同?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債往往是與欠別人的錢物聯繫在一起的,而民法上比單純的“欠債還錢”要廣泛的多。《民法通則》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因此,債的種類有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之債。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協議。這是債的最主要的發生根據,是最普通、最常見的。2、不當得利債。沒有合法根據,取消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爲叫做不當得利。根據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人有義務將其取得的不當利益還給受損失的人。例如售貨員多找給顧客的錢,顧客應當退還給商店。3、無因管理之債。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自覺自願地爲他人進行管理和服務的行爲,叫做無因管理。根據法律規定,爲他人進行管理和服務的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4、其他原因之債。主要有:①因單方民事法律行爲之債。例如,遺贈就屬立遺囑人單方面行爲,當立遺囑人死後,受遺贈人就有權要求遺囑執行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遺贈物品交付於自己,執行人同時也就負有交付的義務;②因侵權損害所生之債。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其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的權利;③因緊急避險所生之債。如果找不到引起危險發生的人,因緊急避險而受到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對其損失予以補償。例如爲了救火,折除了甲的房屋而保全了乙的房屋,如果查不清火災發生的原因,甲就有權要求乙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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