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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形下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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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形下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在什麼情形下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在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等情況下合夥企業應當解散。合夥企業解散也應當進行清算,償還所有債務,還有剩餘資產的,應當分配給合夥人。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