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宏豐民事判決
民事判決的特點
1.民事判決由審判組織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表現形式。民事審判權,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透過審理作出裁判的權力,它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有權行使審判權的職能機關僅限於人民法院,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審理民事案件,無權作出民事判決,也無權干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
2.民事判決是用以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的法定形式。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就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實。判決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後的意思表示,是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的斷定,這種斷定是依法進行的確認,判決本身並不爲當事人創設什麼權利,或者減免什麼義務,因爲權利義務本身是由實體法所確定的。
3.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結果。判決與審理活動緊密相連,審理是判決的前提,判決是審理的結果。審理與判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的。判決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審理案件的結果,也是當事人運用法律進行訴訟的結果。因此,在我國,判決實際上就是法院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當事人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益的特定形式。
4.民事判決具有權威性。判決是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作出終結審理案件的審判行爲。它是一種強制性結論,一經作出,對當事人、法院和社會都產生相應的拘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一審判決,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透過二審程序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未提出上訴的,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除了判決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加以改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改變。
在我國法制社會實行的時候,就一直對相關執法部門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一定要提高班時效率,切實的爲人民服務。其中最具體的就是關於執法部門的審理案件的時間是有對應的要求的,一般一審的時間期限是三個月,二審的時間期限是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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