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如何使用
法律2.63W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如何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該條首先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但是維修資金的使用涉及業主能否正常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關係着每個業主的切身利益,因此,《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關於維修資金的用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主要用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維修。例如電梯、水箱等的維修。至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哪些部分爲共有部分,哪些設施爲建築物的附屬設施,要根據每一棟建築物、每一個建築區劃的不同情況具體分析。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爲便於業主及時瞭解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情況,依法監督維修資金的使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還明確規定,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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