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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的聯繫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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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的聯繫與區別
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的聯繫與區別
委託作品,也稱定做作品,是指著作人按照自然人或法人(委託人)的要求,以對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爲代價而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透過合同約定。

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也就是說,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存在兩種情形:

一是當事人有約定,按當事人的約定來處分作品的歸屬二是當事人沒有約定,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當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同時存在勞動關係時,委託作品和職務作品就容易產生混淆。

區分的關鍵在於這種創作是基於作者的職責範圍與單位的法定業務範圍,還是基於委託合同的約定,如果是前者則爲職務作品,後者則爲委託作品。

我國法律對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謂十分“詳細”,其具體性遠遠超過任何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此細緻的區分在實踐中卻越到很大的困難。

例如實踐中往往存在這樣一種情形,即一個單位接受另一單位委託創作一部作品,如何處理這種關係下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如何確定委託單位與受委託單位、受委託單位與真正的作者間的法律地位,平衡這三方的利益,給我國司法實踐帶來巨大挑戰。

我國關於職務作品的這種區別不同情況而制定“詳細”規則在實踐中遇到無法克服的障礙5,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和工作單位的使用權的衝突並沒有得到適宜的解決,最終仍然要透過合同的約定才能避免權利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