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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肇事該怎樣賠償

法律1.59W
北京交通肇事該怎樣賠償
交通肇事逃匿,該找誰賠償
交通肇事逃逸行爲的定義及其構成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的定義一直尚未統一,這無疑給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的認定帶來了困難。目前就法律、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學術界的探討來看,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是根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爲。 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稱“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第三種是陳興良《刑法疏議》中指出的,“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不依法報警保護現場等待處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爲   應當講,這三種表述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爲。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的含義。判斷一行爲是否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爲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爲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爲故意。因此只有行爲人對肇事行爲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實踐中,肇事者逃逸的動機也有其他表現,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衆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透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這種情形必須在司法實踐中加以區別對待,因爲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爲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爲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爲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爲人的主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