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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質押物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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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質押物狀態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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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質押期間質物的狀態不同



  1、靜態動產質押

靜態動產質押是指融資企業將生產資料、庫存等動產質押給銀行等資金提供方,質權人接受融資企業的商品作爲質押物,爲企業提供商品質押融資貸款業務。質押期間質物處於封存狀態,即在封存狀態質物的形態、數量和佔有人均不改變。因質權人通常缺乏監管能力,質物可存儲於企業自有倉庫或監管方倉庫,質物入庫後一般不能更換,出質人可隨融資額降低逐漸提取質物,直至質物所擔保的融資完全清償。


  2、動產浮動質押

質押期間質物處於波動狀態。質權人確定質押物的種類、數量、質量和價值的最低要求,在質押期間,出質人可自由存儲或提取超出銀行規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質物。質物的實際價值超出銀行要求的最低價值時,融資企業可就超出部分提貨或換貨。質物的實際價值等於質權人要求的最低價值時,融資企業需事先向質權人提交申請,並向質權人提供等值於提貨價值的保證金或提前歸還相應融資或向質權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質物交付物流企業佔有與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