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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的方式和期限是什麼呢,怎麼規定

法律1.64W
債權申報的方式和期限是什麼呢,怎麼規定
債權申報的方式和期限是什麼呢,怎麼規定
一、破產債權申報方式: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
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
二、破產債權申報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
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